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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铅锌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集中区域执行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告

2019年02月13日 14:14:00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为进一步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控,切实防范重点区域土壤环境风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以及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的意见》(环土壤〔2018〕22 号)和《福建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闽政〔2016〕45号)要求,经请示省人民政府,在我省铅锌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集中的三明市尤溪县、大田县实施《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6-2010)中的特别排放限值。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执行区域

三明市尤溪县、大田县所辖县域范围。

二、执行时间

自2019年1月1日起,尤溪、大田县范围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铅锌矿产资源开发活动的建设项目,其水污染物排放执行表1的排放限值,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表2的排放限值。

之前已经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铅锌矿产资源开发活动建设项目,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三、具体执行标准值

(一)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1. 水污染物排放浓度指标及限值见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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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限值

工矿企业的主要水污染物年排放总量,按表1中的限值浓度与表1核定的排水总量的乘积进行控制。

3.特殊情况下排放浓度限值

采矿和选矿区域无法隔离的工矿企业,在强降水期间因保障安全等原因无法执行特别排放限值要求时,应及时向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报告,每半年汇总相关情况并予以报送。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加强监督检查,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原则上企业全年因强降水无法执行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的天数不超过20天,同时,强降水期间的所有水污染物排放浓度执行《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6-2010)中表2的限值要求。

(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指标及限值见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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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关要求

(一)相关区域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审批新建、改建、扩建的铅锌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加强监督管理,确保满足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二)现有铅锌矿产资源开发活动建设项目应实施提标改造措施,确保在规定时间内达到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三)有关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重金属污染的防控,严格查处各类违法行为,鼓励重点排污企业实施环保领跑者制度,督促涉重金属排放的企业强化管理,加快技术升级和改造,进一步减少重金属污染物的排放量,实现绿色发展。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2018年12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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